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:为疫苗配备电子追溯系统
编辑:admin 日期:2019-06-27 09:53:09 / 人气:
6月25日,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疫苗管理法(草案)(以下简称“草案”)。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、全国人大代表从草案的完善和今后落实方面进行了讨论,并提出许多中肯建议。
预防接种异常反应
建议国务院尽快明确补偿目录范围
“制定疫苗管理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,回应人民群众的期待,解决疫苗管理突出问题的重大举措。”王东明副委员长表示, 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,对于加强疫苗管理、保障公众健康、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
王东明说,草案经过前两次审议,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,进一步增强了制度规范的针对性和操作性,特别是补充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,加大了刑罚力度,提高了罚款的额度,增加了处罚的种类,体现了依法严管,“我认为这部法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,赞成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提请表决通过。”
“这几年疫苗方面出的问题,主要是两方面:执法不严,基层乱象丛生。希望这部法律出台以后,切实做到有法必依、执法必严,规范好基层管理环节。”王东明建议,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,依法严查严惩疫苗违法违规行为。要依法规范疫苗接种的基层管理环节,推动法律在基层落地实施。另外,应抓紧完善有关配套措施。如草案规定的“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”,国务院要抓紧明确补偿目录范围、标准、程序,督促各地制定具体实施办法,保障补偿费用落实到位。
全过程监督
建议为疫苗配备电子追溯系统
吕世明委员则表示,疫苗涉及到人的生命全程、全周期,要格外重视。疫苗管理法是生命攸关的民生大事。应对疫苗研制、生产、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。“因为它是一个完整的链条,不仅仅是在某一个节点、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,应从源头进行全程、全链条的管理、监督、检查。”
“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后,目前的草案更加全面具体,有利于建立系统的全链条的疫苗管理制度。”杨志今委员同样提到,应强化疫苗流通全过程的监管。
杨志今说:“鉴于疫苗对温度、环境等方面的特殊要求,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是大问题,设立完备的召回和回溯制度十分必要。”
杨志今建议,不仅针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疫苗配送单位的存储、运输过程,还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、接种单位存放、接种过程,都应当配备电子追溯系统,从而建立完整、真实、准确的记录,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5年备查。
“这样可以保证每种疫苗从下到上有据可查,准确无误追踪已售疫苗的品种和批次。”杨志今建议,加强疫苗信息的公开公布。有关疫苗信息公开的内容,要尽可能广泛详细并通俗易懂,除了疫苗的产品信息,也要包含储存条件、批次、保质期、不良反应等。
建议制定全国统一的补偿赔偿标准
杨志今委员还提出,目前有关补偿标准各地都存在不统一、不明确的情况。因此,建议国务院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补偿赔偿标准。“疫苗异常反应带给个人和家庭的打击有时是毁灭性的,应添加全额报销医药费,足额发放生活费等条款,并制定全国统一的补偿标准。”杨志今说。
草案对问题疫苗造成损害、不规范接种造成损害两种情况提出赔偿责任。在此方面,杨志今建议,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,提高违法的成本,受种者及其亲属除要求赔偿损失外,还可以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。
曹建明副委员长同样提出,要重视因疫苗配送单位或其工作人员的过错而导致的赔偿问题,进一步区分单位过错和工作人员过错的责任。他建议,将相关条款修改为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、接种单位、疫苗配送单位或其工作人员因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、免疫程序、疫苗使用指导规则、接种方案或者疫苗存储、运输管理规范,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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